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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丁兴松与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松,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858号原告丁兴松。委托代理人何广寿。被告司晓晨。委托代理人蔡霞。被告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郑甸村。法定代表人吴亚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燕,系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松与被告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兴松于2014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兴松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丁兴松负担。审 判 长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周丹丹人民陪审员  周 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