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延辉诉邵会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辉,邵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延辉,女。被告邵会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辉诉被告邵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延辉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