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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延辉诉邵会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辉,邵会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延辉,女。被告邵会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辉诉被告邵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延辉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