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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4号原告武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郄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