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4号原告武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郄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