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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某甲,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白某甲,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