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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69号金维兵非法出售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兵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维兵,男,54岁。2012年8月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维兵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维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金维兵经电话联系后去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农业银行附近某照相馆隔壁巷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52份定额发票。2、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金维兵经电话联系林某某并约定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给林某某出售150份定额发票。随后,两人按约定去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塘中学门口附近中石化加油站对面马路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被告人金维兵处缴获150份定额发票。经鉴定,涉案的定额发票共计202份,均为假发票。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金维兵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维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金维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鉴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车辆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维兵无视国家法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承担刑��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维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维兵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摩托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移送的卡片八张、发票三本,属于本案证据,由扣押单位作证据处理。根据被告人金维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维兵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代 天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