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88年l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霸州市。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张强在霸州市胜芳镇零度网吧内,乘王某某睡觉之机,将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OPPO牌X909型号手机盗走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0元。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强到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侴某某的证言,涉案资产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上述罚金部分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静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