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慧霖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林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慧霖,女,1996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石XX,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辩护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慧霖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杨慧霖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杨慧霖及其法定代理人石瑞红、辩护人付志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杨慧霖的社会调查报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下午,在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被告人杨慧霖到被害人尤XX家中拿衣服,进入家后,杨慧霖便向尤XX索要钱财,尤XX不给,杨慧霖就殴打尤XX,并将其右手咬伤,抢走尤XX60元现金。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尤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慧霖的供述;尤XX的陈述;证人张向利、陈东兴、石瑞红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杨慧霖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您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慧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慧霖尚未成年,不懂法律,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慧霖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杨慧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如果杨慧霖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杨慧霖具有自首、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杨慧霖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杨慧霖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供杨XX、刘XX、张XX、苏XX调查笔录四份、缴纳计划生育罚款票据二张。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慧霖在陈XX、侯XX的陪同下到位于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的被害人尤XX家中拿之前放在尤XX家中的衣服。在南营村口,三人遇见尤XX,杨慧霖和尤XX一起进入尤XX家中,杨慧霖发现只有尤XX一人在家,便向尤XX索要钱财,尤XX不给,杨慧霖就殴打尤XX,并将其右手咬伤,抢走尤XX60元现金。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尤XX右手背被牙齿咬合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慧霖于2013年4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慧霖家属已退赔尤XX经济损失,取得尤XX一方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慧霖的辩护人认为杨慧霖的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符,申请对杨慧霖进行骨龄鉴定。林州市公安局委托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慧霖的骨龄进行评定。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汴检司鉴(2013)153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杨慧霖的骨龄为17.7岁(2013年11月11日)。根据该鉴定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杨慧霖的实际出生时间应认定为1996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慧霖的个人基本情况。林州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慧霖于2013年4月26日在其母亲石瑞红的陪同下到林州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调解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慧霖家属已退赔尤XX经济损失,并取得尤XX一方的谅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证明,证实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现因机构负责人变更,该鉴定机构相关证书已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质证书,证实鉴定人鉴定业务类别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具有鉴定资格。被告人杨慧霖的辩护人提供的城郊乡统一收入专用票据、林县城郊乡征收超生子女费统一凭证,证实杨慧霖家属缴纳1996年计划外二胎罚款的情况。鉴定意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汴检司鉴(2013)153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2013年11月11日,该鉴定机构对杨慧霖的双手及腕骨进行了检验,于2013年11月26日邀请相关专家共同进行了会诊讨论,检验意见为杨慧霖的骨龄为17.7岁(2013年11月11日)。被害人尤XX陈述,2013年4月18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回家路上碰见杨慧霖和两个男生,我和他们一起往我家走,到家后,那两个男生在我家门口站着,杨慧霖跟我到了家里,杨慧霖对我说:“把钱给我。”我不给她,她就把我按在床上、地上,我还是不给她钱。那两个男生进来说“别打了。”杨慧霖不听,又扇了我一个耳光,并使劲咬了我右手一口,有朝我肚子跺了一脚,杨慧霖就把六十元抢走了。证人证言证人张XX证言,我是尤XX的母亲。昨天下午四点多钟,尤XX在电话中哭哭啼啼得说东街杨慧霖打了她并讹了她钱。后听我女儿说她的初中同学杨慧霖和两个男子到我家,杨慧霖硬向我女儿要钱,我女儿不给,杨慧霖就把我女儿按到床上硬从我女儿身上掏钱,我女儿不给钱,杨慧霖就打我女儿,并咬我女儿右手,才将60元钱抢走。证人陈XX证言,2013年4月18日下午,杨慧霖给我说她要到城郊南营找尤XX拿她的衣服,并要借尤XX的钱。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侯XX、杨慧霖赶到南营村,在村北口正好碰见尤XX。杨慧霖和尤XX进到尤XX家后,停了十来分钟,我听见尤XX在家里喊,我就让侯XX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侯XX回来说杨慧霖在殴打尤XX。我和侯XX进去看见杨慧霖把尤XX按到在地上打,我和侯XX劝说杨慧霖不要打了,杨慧霖不让我们管,我们就出去了,停了几分钟,我们又进去看见尤XX正在给杨慧霖钱,听尤XX还说:“给你钱,滚吧。”事后,听杨慧霖说向尤XX要钱时还使劲咬了尤XX的手一口。证人侯XX证言,2013年4月18日下午三点多,我在情缘网吧碰见陈XX,他说杨慧霖去找她一个同学,让我借一辆摩托车。我借了一辆摩托车,杨慧霖说:“咱得去找我的同学借钱。”后来我就往她的同学家走,在南营村口遇见杨慧霖的同学,到家门口杨慧霖说:“我去你家拿衣服,”那个女孩才让杨慧霖进家了。我们在外面等。后来,我听见家里有吵闹声,我就进去看见杨慧霖骑着她同学并殴打,我就出去把陈东兴叫进来,我们劝杨慧霖别打了。那个女孩说身上只有60元钱,尤XX被打的没有办法,哭着把钱给了杨慧霖,尤XX就给她妈妈打电话说杨慧霖打她并抢了钱。证人石XX证言,我今天带女儿杨慧霖来反映她抢别人现金一事。2013年4月19日中午12点多,我和丈夫杨XX听村干部说我女儿杨慧霖牵扯到一些事让到城郊派出所一趟。我和丈夫赶到派出所,民警告诉我女儿杨慧霖抢了一个叫尤XX的女孩60元钱。我到网吧找到杨慧霖,她也承认2013年4月18日下午去尤XX家找尤XX玩,因为几句话和尤XX吵起来,并揪拽在一起,准备离开时,看见尤XX手里有60元钱,就抢了尤XX的钱。听杨慧霖说还叫了两个年轻人一起去的。杨慧霖和尤XX是初中同学,关系还不错。证人李XX证言,我现在情缘网吧工作。我记得是大前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在情缘网吧上网,看见杨慧霖进来,让我借给她10元钱,我就从柜台里去了10元钱给了她。后来我看见她和陈XX一起出去了。杨慧霖和陈XX出去个把小时就回来了,杨慧霖把10元钱给了我,是一张五元,五张一元。证人尤XX证言,我是尤XX的伯父。2013年4月18日下午,我兄弟媳妇张XX打电话说:“有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去我家抢我闺女尤XX的钱来,还打我闺女尤XX来。”我就赶紧跑到她家去看尤XX到底怎么了。到家后,看见尤XX的手被咬了一个牙印,全身都是土,头发也很乱,我问尤XX,她边哭边说有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她家,那个女的打她并咬她,把钱抢走了。她不认识两个男的,认识那个女的叫杨慧霖,在城郊乡东街住。证人刘XX证言,我和杨慧霖是一个村一个队的,她父亲叫杨XX,母亲叫石XX。我以前是村里联队会计,那段时间全乡正在搞计划生育运动,我印象中央会霖家找我说,想少交计划生育罚款,让我给杨慧霖把年龄报大。我记得当时报年龄时比实际年龄早报了一年还多几个月。杨慧霖现在的户口年龄肯定比实际年龄大一年。两张罚款单是真的,当时是通过我交的,1999年交了罚款后才给杨慧霖上的户口,交得是1996年超生罚款,交了两次罚款,因为害怕再罚款,就把年龄加大了,所以户口本上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证人苏XX证言,我和杨慧霖是邻居,她父亲叫杨XX,母亲叫石XX。当时我主抓计划生育兼我村大队保管。当时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罚款,我就给杨慧霖虚报了一岁,现在户口上比她实际年龄大一岁。我们当时报年龄时比实际年龄早报了一年还多几个月。杨慧霖现在户口年龄肯定比实际年龄大。证人刘XX证言,我和杨慧霖是初中同学,我是1997年12月4日出生,属牛,我早上一年学。按周岁算,杨慧霖是十七周岁,我比她小一岁。我听她说过属鼠。我和杨慧霖平时玩的比较要好,我记得上初一时我还给她过过生日,记得每年农历八月初六是她的生日,杨慧霖应该是1996年农历八月初六出生。证人杨XX证言,我和杨慧霖家是东西邻居,有二十多年了。她父亲叫杨XX,母亲叫石XX。按照农村的习惯,杨慧霖是十八虚岁,按周岁她是十七周岁。因为杨慧霖的大伯杨XX有个儿子叫狗旦,我知道他今年十八周岁,在我印象中杨XX比杨慧霖大一岁。所以,我觉得杨慧霖应该是十七周岁。证人苏XX证言,我认识杨慧霖,她在我家后面住,她父亲叫杨XX,母亲叫石XX。我们平时和杨慧霖家交往时,听她母亲石XX说杨慧霖属鼠,和我是一个属相,所以我印象比较深。我记得有一年冬天,我到杨慧霖家串门,见石XX抱着一个女婴,记得石XX说她家闺女有几个月大,我记得当时我家大女儿郭XX是四周岁,按石XX所说我女儿应该比杨慧霖大四岁。我和杨慧霖家是二十年的邻居,杨慧霖伯父家的孩子狗旦比她大一岁,我女儿是1992年4月3日出生,杨慧霖应该就是1996年份出生,按农村习惯她是十八虚岁,按周岁算是十七周岁。证人张XX证言,我和杨慧霖是邻居,也是从小学到初中的同班同学,我出生于1996年7月24日。杨慧霖属鼠,和我同岁,和我同一年上的小学、初中,都没有留过级。我是2003年9月上的小学,七周岁上的小学,虚岁就是八岁。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理中,本院调查了解到,杨慧霖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辍学过早,年幼就步入社会,不学法不懂法,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所致。经过庭前交谈和庭审教育,杨慧霖已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危害性,表示认罪悔过,不再重新犯罪。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杨慧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其对杨慧霖疏于管教有直接关系,以后一定严加管教,并请求对杨慧霖从轻处理,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杨慧霖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杨慧霖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上述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应对杨慧霖减轻处罚。杨慧霖的辩护人辩称杨慧霖具有自首、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杨慧霖的辩护人辩称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建议对杨慧霖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杨慧霖在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致轻微伤,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慧霖的辩护人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杨慧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发布时间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司法解释,且实施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法律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杨慧霖当场使用暴力,虽然强行索要钱财数额不大,但致被害人轻微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慧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王荣跃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