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刑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马际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际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刑执字第1297号罪犯马际成。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曹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际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马际成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马际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际成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际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际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