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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显智诉被告闫泉、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显智,闫泉,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余显智,男,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沙坪乡草庙子村1社。委托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闫泉,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被告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花园18号楼8幢2203室。法定代表人王海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显智诉被告闫泉、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余显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显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审 判 长  刘宝忠审 判 员  赵晓云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严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