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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冬,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晓玲、被告人赵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冬受同案人钟某某(在逃)招引,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龙湖街66号204房被害人钟某甲的住处,同案人钟某某先与被害人钟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赵冬、同案人钟某某对被害人钟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在龙湖区“星光大道”酒吧被被害人钟某甲发现后报警,随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的民警将被告人赵冬抓获。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钟某甲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颧弓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和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拍照;司法鉴定部门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冬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冬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 荣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人民陪审员 周家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