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沾保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沈阳与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王世镇、周玉芹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沈阳,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王世镇,周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沾保执字第16号申请人赵沈阳,男,住博兴县。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世镇,住沾化县。被申请人周玉芹,住博兴县。本院根据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