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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英德市岳泉化工有限公司与英德市英红试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德市岳泉化工有限公司,英德市英红试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岳泉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英德市英红试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岳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英红试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限额人民币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英德市英红试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邹 杰审判员  刘志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谭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