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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相文诉刘维雄、刘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文,刘维雄,刘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刘相文被告刘维雄被告刘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文诉被告刘维雄、刘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文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相文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刘相文25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罗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