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小林与王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林,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3日。委托代理人:尹海林,石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6日。李小林与王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建国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建国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经执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林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具体外出地址,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尹海林同意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王建国有履行能力或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或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建国有履行能力或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小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或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