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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马文广与平凉市景兴商贸有限公司、黄玮、方渝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广,平凉市景兴商贸有限公司,黄玮,方渝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57号原告马文广,男,回族,生于1963年11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占荣,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凉市景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郭思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玮,女,回族,生于1988年9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方渝,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广与被告平凉市景兴商贸有限公司、黄玮、方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广以被告平凉市景兴商贸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及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马文广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