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确刑初字第00337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确山县竹沟镇关沟村黄庄组。诉讼代理人黄某甲,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确山县竹沟镇关沟村黄庄组。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教师,住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丁庄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人黄××,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甲,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某甲、王某甲,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下午6点多钟,被告人黄××因故与李某某发生厮打,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黄××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黄××赔偿医疗费16077.04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00元,出院后至定残前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73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28207.04元。并提交了诊断书、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刘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下午6点多钟,被告人黄××因故与李某某发生厮打,致使李某某左侧6、7、9、11,右侧3、4、5肋骨共7根肋骨骨折。经确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6月15日出院,花医疗费16077.04元,交通费7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当时我在我家院子里,我丈夫黄某甲在堂屋里。黄××一见了我二话不说就来打我,他上来就扯住我的头发,用巴掌扇我的脸、用拳头捶我的头。我就也挖黄××了,我拽着他的裤子,他就用脚跺我,他先一脚跺在我的左腰上,把我跺开了,我上他跟前,他又一脚跺在我的左腰上了,把我跺倒在南墙根上了,我准备从地上爬起来,黄××过来又跺了我一脚,这一脚跺在我的右腰上了。我从地上爬起来,捡了根木棍去夯黄××,他将我的棍子夺走了,他用棍子朝我两边腰上和大腿上乱夯,具体夯了多少下我记不清了,他可能嫌木棍太轻了,就将棍子扔了。黄××另外捡了根铁棍(就是我家用来种花生、玉米的点播器)又来夯我,他用点播器照我左腰上夯了一棍,他还要夯我,我丈夫从他手里将点播器夺走了。黄××又捡了根撬棍照我两边腰上乱夯,夯了多少下我记不清了。随后,黄××又捡了个半截红砖头,照我额头上夯了一砖头,又一砖头砸在我的左腿膝盖上,然后他又捡起先前他扔在地上的那根木棍,又要过来夯我,他父亲黄某乙过去了,黄某乙把黄××推开了,但黄某乙自己上来照我背上捶了几拳。当时邻居黄某丁过去了,黄某乙才没打了。刘某乙就叫王茹上前去将摩托车推走,王茹准备上前推摩托车的时候,我当时就坐在摩托车旁边,我就拽着摩托车一侧的车把不让她推,她就没推了,我当时不让推的原因是想让派出所的过来看了后再处理。我丈夫过来把我扶到一边去了。黄××过来准备推摩托车,当时我婆婆邓某某也过来了,她去拦着不让黄××推摩托车,我丈夫准备上前去拔车钥匙,黄××抢先一步将车钥匙拔了。然后我丈夫去抓摩托车把,而黄××用双手去推摩托车,他俩在争夺车子的过程中一下就将摩托车推倒在地上了,黄××恼了,捡了根木棍要夯我丈夫,被黄某乙夺走了,他又掂了个砖头就向我丈夫扔了过去,我丈夫躲开了,砖头砸到他自己的摩托车上了。袁某某见他这样,就说:摩托车让他推走吧。黄××才自己将车子扶了起来,调了个头往南推走了,他走了一截将车子停下还不停的骂我们,他骂了一气才走了。黄××骑过去的是一辆红色的125型两轮摩托车,他的这辆车子是头朝北停在我家门前,这个车有一个站脚,这个站脚扎在摩托车的西侧。当时王茹要去推摩托车的时候,我就在摩托车的里侧靠我家院墙坐着,我当时只是抓了摩托车里侧的车把一下,它没有倒地,我这一侧有站脚在扎着,我是往里拽的,它不可能倒地。当时我丈夫先把我扶到一边后准备去拔车钥匙,黄××抢先一步将钥匙拔了。当时我丈夫和黄××都在摩托车里侧,我丈夫就去抓着里侧的车把,而黄××抓着两侧的车把,黄××猛的往前一推,结果摩托车就往外侧(往东侧)倒在地上了。2、证人黄某甲证实:黄××一见我妻子就吆喝,一边吆喝一边就上去抓住我妻子李某某的头发,用拳头朝她头上、脸上乱捶。我就连忙去抱着黄××不让他打我妻子。黄××照我头上就是两拳,并一把将我甩一边了。我又上去抱着他,他又照我头上就是两拳,又将我甩开了,还一脚跺在我的左大腿上,将我跺的差点倒在地上了。随后黄××用脚去跺我妻子,他朝她跺了两三脚,都是跺在她的腰上了,两边腰上都跺了,最后一脚将她跺了退倒在南墙边上了。我妻子从地上起来了,她捡了根木棍准备去夯黄××,还没夯到哩,黄××将木棍夺走了,他拿着木棍照我妻子身上乱夯,都是朝她两边腰上和大腿上夯的,夯了好几下。随后他将木棍扔了,又捡了根铁棍(就是我家里用来播种的点播器)来夯我妻子,他照我妻子腰上就是一铁棍,他还要夯的时候,我抓住点播器了,他自己将点播器放手了,我就用点播器也照黄××夯了过去,他用手去挡,我夯到他的手掌上了,他将点播器抓过去扔了。随后,黄××又从地上捡了根撬棍,他用撬棍来夯我的时候我躲开了,他就用撬棍去夯我妻子,照她两边腰上乱夯,具体夯了多少下我记不清了。这时,邻居黄某丁过来了,他把黄××拦开了。黄某丙、袁某某过来时双方已经没动手了,他们只是问了问情况。当时我见我家门前停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这辆车子应该是先前黄××骑过去的。而这时黄××的妻子王茹也过去了,她想上去将摩托车推走。而我妻子受伤后就在门口靠墙坐着,她就连忙去拽着摩托车不让王茹推,我母亲邓某某也上去挡在车头前面。我怕我妻子再发生啥意外,就连忙去把我妻子扶到了一边。随后我准备去拔摩托车钥匙的时候,黄××抢过来先将钥匙拔走了。我就去抓着一侧的车把子,而黄××双手抓着两侧的车把一个劲地往前推,我拽不过他一松手,摩托车就倒在地上了。黄××恼了,掂了个木棍就要来夯我,被黄某乙拦住了,他又捡了个砖头向我扔了过去,没有砸到我,砸到自己的摩托车上了。我妹夫袁某某说:算了,摩托车让他推走吧。黄××才将摩托车扶起来推走了。黄××的摩托车头朝北停在我家门前,车身离门口有个1米远,车子西侧对着我家大门有一个站脚,站脚扎在地上。王茹当时上前想去推摩托车,实际上还没有碰到车子,我妻子当时在摩托车里侧靠我家院墙坐着,她只是伸手拉了车头里侧的车把一下,摩托车的站脚在扎着,根本不可能倒地。3、证人黄某乙证实:我和我妻子赶到时,黄××站在李某某家的大门外,正在和李某某两口子在吵架,当时他们也没动手打,我见我儿子的右手手掌还受伤流血了。我儿子黄××还准备上李某某家院子里去,我就连忙去抱住他不让去,我推他回家,我儿子不愿意回家。当时还有一个邻居黄某丁也过去了,他也帮着去抱住我儿子。当时黄某甲的妹妹黄某丙、妹夫袁某某也过去了。黄某丙对我破口大骂,并用一根棍子不停的夯我,还用脚跺我。当时我儿子恼了,他挣开黄某丁对黄某丙说:某丙,你再动我老头一下试试,你再动他一下我弄死你。黄某丙才没再打了,双方也没再动手了。当时我儿媳妇王茹也不知道啥时候过去了,她见我儿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某家的大门口,就上去推摩托车准备回家,李某某见了,呼的一下就窜过去拽着摩托车的后座不让王茹推车。结果一下就将车子拽倒在地上将李某某压在车底下了,当时李某某又从车底下爬了出来骂我们。这时你们派出所的过去了,她才自己往地下一躺,说是起不来了。4、证人刘某乙证实:黄××说着照黄某甲脸上扇了两巴掌。李某某就不愿意了,就骂我儿子,并上来拽着我儿子的衣服不放手。黄某甲用点播器夯黄××,黄××用手一夺,点播器夯到黄××的手掌上了。黄某甲又去拿了根钢钎过来,照黄××头上夯了一下,黄××又跺他一脚。黄某乙上去抱住黄××,黄某甲也没再打了,李某某也放开黄××了。当时黄某甲的妹妹黄某丙、妹夫袁某某过去了,黄某丙对我们破口大骂,她还掂了根木棍照黄某乙身上捣了几下。王茹也过去了,我们当时劝黄××回家。我儿媳妇王茹准备去推我儿子骑过去的那个摩托车,而这时李某某上去拦着不让推。她当时坐在摩托车一侧的地上,用手拽着摩托车不让走。而王茹在另一侧强行推着车子,她俩争扯着的时候摩托车倒下来压到李某某的身上了,双方就没有再动手了。5、证人黄某丙证实:当时我们赶过去时,李某某头破血流的躺在她家门前的地上。黄××掂了个镰刀过来吆喝着要夯死我嫂子全家,我丈夫袁某某就连忙去将他的镰刀夺下来了。我就和他们也吵起来了。黄××去推一个两轮摩托车,当时这个摩托车头朝西停在大门前,它的站脚在车子南侧扎着。当时黄××刚去推摩托车将它扭了头朝南准备骑走的时候,我嫂子李某某想伸手去拽摩托车屁股,王茹过来将她的手拨开了,然后他就将车子发动骑走了。黄××将摩托车推了骑走的过程中,没有碰到李某某,李某某在车屁股后面,不可能碰到或者砸到她。6、证人袁某某证实:我们去时李某某满脸是血的躺在门前的地上。黄××掂了个镰刀想上前去砍人,我就连忙上去拦着他并抓住镰刀不让他上去。我一开始过去的时候只注意到我小孩妗子的伤了,实际上并没注意黄××骑过去的摩托车。这辆摩托车在大门靠南侧停着,它的车头朝西对着大门,车子的站脚在南侧扎着。黄××要去推停在李某某家门前的摩托车时,我岳母邓某某、妻子黄某丙在车前面拦着,黄某甲在车子的一侧拽着车把不让走。我一见双方又要起冲突,想着我和黄××平时也认识,我就说算了,别再打架别再闹了,摩托车让他骑走吧。黄××就推着摩托车走了一段,然后将钥匙插在车里面直接将车子发动骑走了。李某某当时离着摩托车有1米多远,她没有上去拦,她这时都没有去碰摩托车。黄××将摩托车弄走的过程中,摩托车没有倒地,没有砸到李某某。7、证人邓某某证实:黄××一边吆喝一边上去就打李某某,他拽着李某某的头发用拳头朝她头上、脸上乱夯、乱捶。我也不知道他手里拿了啥东西没有,他几下就将李某某的脸夯破了,满脸的血。他又用脚跺李某某,将她跺倒在地上了。然后他又去捡了根木棍子过去夯李某某,将她夯倒在地上都起不来了。黄××就去推李某某家门口的一个摩托车。当时我们见他将人打成那样了,李某某当时就在摩托车旁边,也用手去拽摩托车。但黄××强行将车子发动,骑着车子就走了。摩托车没有倒地,也没有砸住人。8、证人黄某丁证实:我走到黄某甲家门口时,见到是黄××正在和黄某甲、李某某两口子吵架。当时黄××一边吵着一边要上前去打黄某甲两口子。而黄××的父亲黄某乙、母亲刘某乙在拉着他,不让他去打人。我也帮忙把他拉到一边。我劝他也不听,我拉也拉不住他。我想着他们打架也不关我的事,我就直接就回家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9、证人黄某戊证实:那天晚上7点钟左右,当时我爸黄某甲、我妈李某某、我都在家里。黄××骑了个摩托车上我家里了,当时他把摩托车往我家大门口一停,进到院子里抓着我妈就打,他先用拳头照我妈头上、脸上乱捶,捶了之后又捡了根木棍去夯我妈,照我妈头上和腰上乱夯。几下子就把我妈打了躺在地上、头破血流的起不来了。当时我爸上去拉黄××,黄××又几拳将我爸捶了坐倒在地上了,我爸说他也头晕起不来了。我见我爸、我妈都被黄××打倒在地上了,我吓得不得了,我连忙骑了个自行车上关沟村姚沟我姑黄某丙家了。我到我姑家里后将黄××打我爸、我妈的事给我姑黄某丙、姑父袁某某说了。我姑和我姑父就骑了个摩托车先去我家了,我也骑着自行车随后回去了。我回到家后,黄××已经没打我爸、我妈了,但他不停的在骂我们。当时他还掂了把镰刀又要去打我爸、我妈,被我姑父袁某某给夺下来了。黄××又捡了个砖头扔了去砸我妈,也没有砸到,但砸到他自己的摩托车上了。他当时还吆喝:黄某甲,你等着,我迟早要将你一家人都杀完。后来黄××将他的摩托车推走了。10、证人王娟茹证实:我来到李某某家门前,见到是我丈夫黄××等人和李某某在吵架。当时我公公黄某乙、婆婆刘某乙也在场。李某某当时对着我丈夫、公公、婆婆破口大骂,声音老远都听得见。李某某一边骂着一边还拿着一根木耳棍子打我公公和婆婆。我公公黄某乙当时见了我,就让我把停在李某某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推回去(那是我家里的摩托车,应该是我丈夫骑过去的)。我就准备过去推摩托车,李某某一见我要去推车,反应得比我还快。她就连忙过去拦着不让我推,当时她就去拉那个摩托车,结果摩托车一下子倒了下来,将李某某压在车底下了。我见她那么凶,我就直接回家了,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11、被告人黄××供述:那天下午6点钟左右,当时我准备上竹沟街给我小孩买玩具,见我爸黄某乙从地里收麦回来了。我爸问我去干啥,我说:上街去给小孩买玩具。我爸说:还上街哩,你赶紧找个车送你妈去医院。我当时见我妈刘某乙躺在路上,脸上肿包了,躺在地上起不来了。我问她咋了,我妈说李某某打她了。我当时也没细问,李某某具体咋打我妈的我也不清楚。但我一听心里有气,就准备去她家里问问情况。我就骑着摩托车上李某某家里了,我将摩托车停在她家门前,我还没问哩,李某某的丈夫黄某甲就在他家门口骂开了。我问他:黄某甲,咋回事啊,老婆(我妈)60多了,你们打她咋?我一问,黄某甲不骂了,用眼睛瞪着我,也不吭气。我当时心里气的慌,见他这样,上去照他脸上扇了两巴掌。我一打黄某甲,李某某就像母老虎一样向我扑过来了,她拉着我、撕我的衣服,并用一个拖鞋照我脸上扇。黄某甲就拿了个点播器出来,照我头上夯了过来,我用右手去挡,点播器夯到我的右手掌上了,将手掌夯流血了。他还要夯我,我就往外跑,我爸黄某乙也过去了。他以为我要去打人家哩,就把我抱住了。李某某拿了根木耳棍子出来,往我和我爸身上乱夯。我妈刘某乙也过去了,李某某连着我妈一起打。当时邻居黄某丁也过去了,他将我拉到一边了。当时我妻子王茹也过去了,她就去推我骑过去的摩托车,李某某上去拦着不让王茹推,李某某还去拽摩托车,结果摩托车一下子倒下来压在李某某身上了,李某某从车子底下爬起来了。当时黄某甲的妹子黄某丙、妹夫袁某某也骑着摩托车过去了。黄某丙一下车就骂我爸,并且也掂了根木耳棍子去打我爸。我就又上前去了,我对黄某丙说:你再打他(我爸)我可不愿意了。我爸怕我打黄某丙,又把我抱住了。黄某丙和李某某就一人拿着一根木耳棍子继续打我和我爸。这时你们派出所的人过去了,她俩才没打了。我一直被我爸抱住了,在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打李某某。我当时骑过去的是一辆红色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是125型的大摩托车,我将摩托车头朝北停在她家门前的。李某某拽的车中间将摩托车拽倒的,当时摩托车倒下来把李某某仰面砸倒在地上了,几乎是将她整个人都盖在车底下了。12、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13、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方位、木棍、点播器及李某某、黄某乙、黄××、刘某乙的受伤情况。14、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3)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15、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3)3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胸部多发肋骨骨折非一次性损伤所形成。16、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的身份及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17、出院证、诊断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及其花费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黄××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黄××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应得到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16077.04元、误工费480元(30元/天×16天)、护理费480元(30元/天×16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营养费160元(10元/天×16天)、交通费730元,以上共计18247.04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247.04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路盛平审 判 员 杨新文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