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辉诉被告魏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辉,魏艳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云辉,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艳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辉诉被告魏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辉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会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