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界行非审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柳西龙与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柳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界行非审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柳西龙,男,48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柳西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3)8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处罚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守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中德、代理审判员刘浩武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柳西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6月在界首市代桥镇尹庄行政村柳油坊南侧,非法占地210平方米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5日对柳西龙作出界国土监(2013)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柳西龙退还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2、没收当事人柳西龙在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柳西龙非法占地建房,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210平方米,计人民币2100元整。被执行人柳西龙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界国土监(2013)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界国土监(2013)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于中德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