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当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当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当华,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当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卞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付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