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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祥华与仇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华,邵华,仇发明,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8-1号原告刘祥华。原告邵华。被告仇发明(又名仇华明)。被告杨云,(系仇发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华、邵华诉被告仇发明、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华、邵华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仇发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华、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仇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余店支行帐号为:79×××36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满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