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XX与被告凯诗风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凯诗风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袁XX。委托代理人周明明。被告凯诗风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健。原告袁XX与被告凯诗风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诗风尚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凯诗风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通中知民辖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凯诗风尚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凯诗风尚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院裁定准许。2013年12月25日,袁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凯诗风尚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袁XX负担。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