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杨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地址:宜宾市南岸吉祥名都25栋。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燕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燕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杨燕,号牌号码:川Q7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燕名下的川Q756**号长安牌小型汽车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榜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