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家江、王晋道与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经济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家江,王晋道,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家江,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晋道,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经济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承玉,该经济委员会主任。申诉人梁家江、王晋道因与被申诉人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经济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三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10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2013)1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达远代理审判员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