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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志富与付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富,付小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蒋志富,农民。被告:付小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富与被告付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咏梅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