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志富与付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富,付小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蒋志富,农民。被告:付小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富与被告付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咏梅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