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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威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47号原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孙沛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威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平阳丹柯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庄 志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