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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86号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刘双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担保财产刘云鹏所有的川BDXX**号车进行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