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于桂萍诉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萍,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于桂萍,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浩人。原告于桂萍诉被告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收到原告于桂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玉静代理审判员 林玥希代理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许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