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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江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白湖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建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白湖镇某村民委员会,陈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江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白湖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建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建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云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建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80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春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