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史建国与徐忠兴、茅国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忠兴,茅国新,史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忠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茅国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友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史建国。上诉人徐忠兴、茅国新与被上诉人史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甬鄞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徐忠兴、茅国新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忠兴、茅国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宏亮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桂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