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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一初字第0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国金等与王治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金,张忍,张倩,张玲,张敏,王治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一初字第00118-2号原告:张国金,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忍,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倩,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玲,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敏,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洪涛,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合,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宝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18-1号”财产保全裁定,就地扣押被告王治合所有的“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时间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2014年1月9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被告王治合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40000元),原告自愿不要求再行扣押被告王治合所有的“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治合所有的“皖K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 涛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姚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