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慧敏、席宏伟与赵来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来敏,李慧敏,席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来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宏伟。原审原告李慧敏。上诉人赵来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来敏以与被上诉人席宏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赵来敏与被上诉人席宏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赵来敏据此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来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上诉人赵来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宋汝庆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