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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世军、张继亮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世军,张继亮,贾梅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兆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北侧。被申请人:张世军,男。被申请人:张继亮,男。被申请人:贾梅仟,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申请人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世军、张继亮、贾梅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梅仟所有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梅仟所有的鲁L×××××号“大众”牌轿车、鲁L×××××号“五菱”牌面包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房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