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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盱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赵某。被告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于2013年12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向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6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请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协议签订时被告当即支付给原告8万元,尚余7万元约定2011年9月3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又给付了2万元,现尚余5万元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日在盱眙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组织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男方程某女方赵某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子女抚养:婚生俩女,长女由男方抚养,此女由女方抚养。2、住房安排:位于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名都7幢1单元302室归男方。3、债务债权:归男方。4、家庭财产:归男方。5、其他协议:男方共支付女方15万元(已付8万元,余款2001年9月3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利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原被告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程某即按照约定先后给付原告赵某10万元,现尚余5万元未付,原告找被告程某索要无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的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日在盱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就财产处分达成了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程某应当给付原告15万元,现已给付10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另原告称该协议第5项“其他协议:男方共支付女方15万元(已付8万元,余款2001年9月31日前付清)”中存在打印错误,应当是“余款2011年9月31日前付清”。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离婚时间,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支持。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现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美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001235000000293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