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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44号原告郭小梅,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怀来县。被告祁鹏飞,男,1987年4月6日出生,现住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梅诉被告祁鹏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梅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唐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