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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立花与被执行人苗青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花,苗青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执字第21-1号申请人:王立花,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组。被执行人:苗青阳,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区C区**号楼*单元*楼中门。申请执行人王立花与被执行人苗青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苗青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苗青阳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万元,在2014年1月18日前给付4.5万元。在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1.5万元;二、申请人在收到4.5万后,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吉BAX2**号比亚迪轿车返给被执行人。车籍继续查封;诉讼费1175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825元由申请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苗青阳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马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