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商初字第0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如根与扬州红日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企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根,扬州红日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企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900号原告王如根,身份证号码:32108319610629307X汉族。被告扬州红日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商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扬州企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工业园区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根与被告扬州红日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企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根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