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康隆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环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康隆旅行社有限公司,甘肃环游天下国际旅行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兰州康隆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崔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创,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被告甘肃环游天下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锦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兰州康隆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环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康隆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葛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