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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刘春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刘春强,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春强,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李媛媛与刘春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春强、王飞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李媛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强、王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