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卢洲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刘建国,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京山、邵军,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卢武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洲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