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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显华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68-2号被申请人:李严伟,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严伟租赁的车牌号为川BEG2**丰田牌汽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或扣押车牌号为川BEG2**丰田牌汽车一辆。2、查封车牌号为川BY21**别克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