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朝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成道与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道,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朝民初字第29号原告黄成道,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黄金光,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永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道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1130元(原告已预交1130元),退还给原告黄成道。审判员 全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