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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刑减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长胜绑架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衡刑减字第1736号罪犯刘长胜,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获狱劳积各一次,日常考核记功五次,有悔改表现。经依法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某本院认为,罪犯刘长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