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石磊与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石磊,女,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道修,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丽娜,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1幢1101-1108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华,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负责人章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法定代表人胡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