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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居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居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十四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所有位于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1.81㎡,房权证号)。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宋某某管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勐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谢国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