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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射洪县某分社与薛某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某分社,薛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被告薛某,男,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诉被告薛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某分社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射洪县某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负担。审判员  宋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