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射洪县某分社与薛某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某分社,薛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被告薛某,男,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诉被告薛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某分社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射洪县某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某分社负担。审判员 宋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