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定松与申请人王定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定松,王定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胡定松。申请人王定强。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通山县洪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胡定松一次性赔偿王定强人民币800元。二、双方今后不得此再以此事挑起事端,否则追究起事方法律责任。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签订的通洪人调(2013)字第60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通洪人调(2013)字第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雷自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