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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定松与申请人王定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定松,王定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胡定松。申请人王定强。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通山县洪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胡定松一次性赔偿王定强人民币800元。二、双方今后不得此再以此事挑起事端,否则追究起事方法律责任。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胡定松、王定强签订的通洪人调(2013)字第60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通洪人调(2013)字第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雷自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