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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无锡新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李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无锡新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堰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初,新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武(受新堰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堰公司诉被告王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堰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堰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李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堰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