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殷光祥与肥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祥,肥东县公安局,肥东县交警队事故停车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殷光祥,男,1948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公安局,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宁向东,局长。第三人:肥东县交警队事故停车场,住所地肥东县。负责人:陈炳昇,经理。原告殷光祥不服被告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跃文审 判 员 郑琳琳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