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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缪刚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刚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巢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刚刚,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人缪刚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刚刚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刚刚及其辩护人徐业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间,被告人缪刚刚分别在巢湖市、合肥市肥东县盗窃“卡特”、“小松”牌挖掘机显示屏等物,被盗挖掘机显示屏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6891.1元。一、2013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缪刚刚至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项目部工地,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小松”牌PC200-8型挖掘机显示屏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8168.1元。二、2013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缪刚刚驾驶燃油助力车至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一机电有限公司工地,将被害人腾某某停放于该工地内的一台“小松”牌PC200-7型挖掘机显示屏和电路板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等价值人民币8988元。三、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缪刚刚驾驶燃油助力车至巢湖市“西山雅居”小区22号楼下,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卡特”牌320DC型挖掘机显示屏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9735元。四、2013年5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缪刚刚至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附近路边,欲窃取停放于此的一台“小松”牌挖掘机配件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并报警,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缪刚刚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缪刚刚退出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刚刚已经着手实施第四节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缪刚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缪刚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缪刚刚犯罪起因和动机系家庭变故、犯罪手段简单、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缪刚刚分别在巢湖市、合肥市肥东县盗窃“卡特”、“小松”牌挖掘机显示屏等物,被盗挖掘机显示屏等物价值共计56891.1元。一、2013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缪刚刚至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工地,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小松”牌PC200-8型挖掘机显示屏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价值28168.1元。二、2013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缪刚刚驾驶燃油助力车至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一机电有限公司工地,将被害人腾某某停放于该工地内的一台“小松”牌PC200-7型挖掘机显示屏和电路板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等价值8988元。三、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缪刚刚驾驶燃油助力车至巢湖市“西山雅居”小区22号楼下,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卡特”牌320DC型挖掘机显示屏盗取。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屏价值19735元。四、2013年5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缪刚刚至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附近路边,欲窃取停放于此的一台“小松”牌挖掘机配件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并报警,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缪刚刚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缪刚刚退赔44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缪刚刚盗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屏已被追回并发还成某某。被告人缪刚刚作案时使用的燃油助力车1辆、扳手12把、六角扳1套、手电筒1把、剪刀2把、起子3把已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1)徐某某报警称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项目部工地小松牌PC200-8型挖掘机显示屏电脑被盗。(2)腾某某报警称肥东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一机机电有限公司工地型号为PC200-7小松牌挖掘机显示屏、电路板被盗。(3)成某某报警称巢湖市“西山雅居”卡特320D型挖掘机显示屏被盗。(4)李某某报警称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有人欲盗窃挖掘机配件。2、被告人缪刚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5月7日左右,到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上一工地看到一台黄色的小松-8挖掘机,跟看门老头说是新来的驾驶员后直接上了挖掘机,用随身携带的扳子将显示屏螺丝拧下来了,通过“顺丰快递”发给“老杨”。“小刘”是开挖掘机的,被抓时认为说成两个人可以罪轻点,所以就撒谎了。共卖给“老杨”两次,一次是一块小松-8的显示屏,一次是小松-7的显示屏加电路板。共偷了“卡特”320D、“小松”-7显示屏和电路板、“小松”-8显示屏各一个。(2)在肥东经济开发区偷了一台小松-7显示屏和电脑板。卖给“老杨”的东西是肥东经济开发区偷的,是从两台挖掘机上拆下来的,一台是小松-7,另一台是小松-8,小松-7上偷的是一个显示屏和电脑板。(3)在巢湖偷挖机是一个人偷的,没有“小刘”这个人,认为讲两个人一起盗窃会判的轻一点。在合肥配了挖掘机钥匙,在“西山雅居”小区的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上将显示屏后面的塑料螺丝帽子拧下,用剪刀将显示屏线剪断,将显示屏放在工具袋内,一边接电话一边和老头打招呼,就骑车走了。(4)2013年5月12日晚上7点多,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个工地上看到几辆挖掘机,想看看有没有小松-8型号的挖掘机,准备将上面专门管挖掘机机油的传感器偷走。看到看门老头在巡视,就骗老头称自己是修挖掘机的。这时老头打电话核实是否有人来修挖机,因为在第一人民医院那里的工地没有偷过东西,只是在那站着没想跑,抱有侥幸心理,过几分钟来几个人问怎么回事,自己称是来修挖掘机的,几个人称前几天挖机电瓶、柴油被偷,后来派出所民警过来,在自己摩托车内发现一个挖机显示屏。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0日7点多发现停在临泉路上的一台挖掘机显示屏被盗。“小松”牌PC200-8型挖掘机。4、被害人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0日中午将挖掘机开到西环路与振东大道工地,晚上7时许驾驶员打电话称电路板、显示屏被盗,到工地后就报案了。挖掘机品牌是“小松”牌PC200-7型。小偷可能是开锁打开挖掘机的门。工地看门老头称下午工地来了一个自称是修挖掘机的人,应该就是这个人偷的。被盗挖掘机显示屏和主板2007年8月被盗1次,当时找人修理工换旧的。5、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1日晚,停在“西山雅居”小区22号楼、3月份购买的美国产“卡特”彼勒液压320DGC挖掘机(机器编号:CATO-320DJJZA00328;发动机编号:C6E42883,发票户名孙某某)显示屏被盗。看门老头称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讲是自己的朋友,来帮忙修车,那人打开驾驶室门,进去后过了一会走的。挖掘机显示屏价值2万元左右。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8日快11点时,停在肥东县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项目部上的一台黄色挖掘机显示屏被盗。一拎包的30岁左右、身高1米7左右、皮肤偏黑的人,自称修挖掘机的,直接用钥匙将挖掘机门打开,在挖掘机里面搞来搞去,临走还讲去吃饭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一机电有限公司工地上来了一个30多岁男子,手拿一个布做的袋子,自称是挖机师傅叫其来修挖机、调线路的,该人用起子将挖机的门锁撬开后就到挖机里面。8、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讲来修挖掘机,还当自己的面打电话,后打开挖掘机门,第二天早上听成师傅说挖掘机里面东西被偷了。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1日晚20时许,看到一个自称修挖掘机的青年男子,打电话询问老板,老板没有叫人来修挖掘机,老板过来就报案了。当时那个男子身上背了一个小黄包,老板检查他的包,发现有很多工具。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缪刚刚分别指认肥东县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项目部小松牌-8型挖掘机电脑显示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一机电有限公司工地盗窃小松-7型挖掘机电脑显示屏和电路板、巢湖市“西山雅居”小区22栋楼盗窃卡特320D挖掘机显示屏、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前路边的盗窃现场。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肥东县临泉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项目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一机电有限公司工地现场、巢湖市“西山雅居”小区现场勘验检查情况。12、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小松PC200-8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28168.1元。小松牌挖掘机显示屏主板PC200-7(国产)价值8988元。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屏320DGC鉴定价值19735元。13、发票、保险单、合格证。证实:成某某、腾飞、徐明生提供被盗挖机情况。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洪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缪刚刚。15、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缪刚刚银行卡交易情况。1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实:从缪刚刚处扣押灰色卡特牌挖掘机320D挖掘机专用显示屏1个、摩托车1辆、扳手12把、六角扳手1套、手电筒1把、剪刀2把、起子3把、现金4400元。挖掘机显示屏发还成某某,现金已发还被害人。燃油助力车、扳手、六角扳、手电筒、剪刀、起子等物实物存放于巢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17、抓获经过。证实:接110指令称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有一个人疑似小偷,民警至现场将缪刚刚带回城北派出所审查,后移交刑警大队处理。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缪刚刚身份自然情况。19、情况说明、查询证明。证实:无法证实13866774980号码持有人与机主是同一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缪刚刚与“小刘”联系一起到巢湖实施盗窃的事实。无法核实“老杨”真实身份。缪刚刚无犯罪前科。20、缪刚刚家庭情况证明等。证实:案发时缪刚刚父亲因背部肿瘤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切除手术,其妻子2013年4月21日产一幼子。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缪刚刚已经着手实施第四节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刚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缪刚刚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缪刚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缪刚刚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且仍有大部分损失尚未退赔,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缪刚刚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其余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缪刚刚继续退赔。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缪刚刚继续退赔被害人徐华锋、腾某某、成某某其余经济损失。作案工具(燃油助力车1辆、扳手12把、六角扳手1套、手电筒1把、剪刀2把、起子3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均暂扣于巢湖市公安局,由该局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克金审 判 员  张敬元人民陪审员  周顺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