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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阙添平与陈荣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添平,陈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阙添平,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陈荣辉,男,汉族,1994年8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阙添平与申请人陈荣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阙添平与申请人陈荣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1、阙添平医疗费、施救费、车损等共计7560.38元,由陈荣辉现场一次性赔偿给阙添平。2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就此事发生纠纷。履行发生、时限赔款当场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阙添平与申请人陈荣辉于2013年11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庞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涛 来源: